新《環保法》即將實施,無論適用廣度、創新力度、嚴厲程度,堪稱史上最嚴環保法。新《環保法》新在哪、嚴在哪?近日,省環保廳政策法規處進行了亮點解讀:新《環保法》提出的多元共治、社會參與的現代環境治理理念,在中國環境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義。
  □劉宇男
  體系機制建設,有何新突破?
  新《環保法》三大突破:推動建立綠色發展模式、現代環境治理體系、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機制。
  ◎為綠色發展模式提供重要依據
  新法規定,建立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監測預警機制,實行環保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制定經濟政策,應充分考慮對環境的影響;對未完成環境質量目標的地區實行環評限批,分階段、有步驟地改善環境質量等。
  以上規定,將成為推行綠色國民經濟核算,建立基於環境承載能力的發展模式,促進中國經濟綠色轉型的重要依據。
  ◎建立多元共治、社會參與的現代環境治理體系
  新法改變了以往環境保護主要依靠政府和部門單打獨鬥的方式,提出多元共治、社會參與的現代環境治理理念。規定各級政府對環境質量負責,企業承擔主體責任,社會組織依法參與,新聞媒體輿論監督。
  新法增加了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健全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國家機關優先綠色採購、實行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制度、政府建立環境污染公共監測預警機制、鼓勵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等規定,將促進污染治理和環境質量改善。
  ◎規定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機制
  新法規定的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制度,明確公民享有環境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要求各級政府、環保部門公開環境信息,及時發佈環境違法企業名單;企業環境違法信息記入社會誠信檔案,排污單位必須公開自身環境信息。
  新法拓展了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社會組織範圍。凡依法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的,專門從事環保公益活動連續五年以上且信譽良好的社會組織,都能向法院提起環境公益訴訟。
  政府履職環境監管,有何新要求?
  ◎強化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
  第26條規定,國家實行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縣級以上政府,應將環保目標完成情況納入對本級政府負有環保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負責人和下級政府及其負責人的考核內容,並作為重要考評依據。將環保政績與官員政治前途掛鉤,有助於剋服地方官員重視經濟發展而忽視環境保護的問題。
  ◎確立排污總量控制和區域限批制度
  第44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執行國家和地方排污標準的同時,應遵守分解落實到本單位的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對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或未完成國家確定的環境質量目標的地區,省級以上政府環保主管部門應暫停審批其新增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環評文件。該規定為實施“總量控制”和“區域限批”提供了法律依據,將推進產業結構調整和增長方式轉變。
  ◎明確了劃定生態保護紅線
  第29條規定,在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環境敏感區和脆弱區建立生態紅線保護制度,進行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省級以上政府應組織對環境狀況進行調查、評價,建立環境資源承載能力監測預警機制。劃定生態保護紅線,避免地區生態在地方政府盲目開發中遭到嚴重破壞,將成為保障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保護人民生存的基本底線。
  ◎規範了統籌城鄉環保設施建設
  新《環保法》規定,各級政府應統籌城鄉建設污水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固體廢物的收集、運輸和處置設施,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及其他環保公共設施,並保障其正常運行。明確了政府和相關部門加強環保設施建設的責任,有效解決了長期以來環保工作只註重城市和工業、忽視廣大農村的問題。
  ◎提出了建立聯防聯控制度
  開展聯防聯控是防治區域污染、改善環境質量的有效手段。第20條規定,國家建立跨行政區域的重點區域、流域、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聯合防治協調機制,實行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一監測、統一防治措施。
  ◎建立健全生態保護補償制度
  新《環保法》規定,國家加大對生態保護地區的財政轉移支付力度;有關地方政府應落實生態保護補償資金,確保其用於生態補償。生態補償是有效的環境經濟政策,該規定將生態補償制度化、法律化,為推進相關探索提供強大動力。
  全民遵守新《環保法》,嚴格在何處?
  ◎強化環境執法新手段
  建立環境違法按日計罰制度。第59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污受罰款處罰後拒不改正的,可按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授權地方性法規可根據環保實際工作需要,增加按日連續處罰的違法行為種類。加大了環境違法懲治力度,有效解決“違法成本低”問題。
  授予執法部門查封、扣押權力。第25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污,造成或可能造成嚴重污染的,縣級以上政府環保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保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查封、扣押造成排污的設施、設備。該規定賦予環保執法人員行政強制權力,樹立了環境執法權威性。
  引入治安拘留處罰。第63條規定,對建設項目未批先建、無證排污拒不改正的,通過暗管排污逃避監管等4種情形,可移交公安機關實施行政拘留。對違法公民短期內限制人身自由的處罰措施,是環保執法重大突破,震懾力大增。
  ◎官員問責法制化
  第68條規定,地方各級政府、縣級以上環保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保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具備9種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記大過或降級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撤職或開除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引咎辭職。加大對行政人員違紀行為的處罰力度,明確了環保權力有多大,責任就有多大。
  ◎環評、監測、運營機構承擔連帶責任
  第65條規定,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環境監測機構以及從事環境監測設備和防治污染設施維護、運營的機構,在有關環境服務活動中弄虛作假,對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負有責任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外,還應與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其他責任者承擔連帶責任。
  ◎環境信用制度
  新《環保法》將企業遵守環境保護法律制度的情況納入信用管理,將違法企業列入“黑名單”,通過限制其融資、貸款和上市,促進企業嚴格守法。
  【對話】
  落實新《環保法》人人齊參與 全民共責任
  新《環保法》2015年1月1日正式施行。12月30日,筆者就新《環保法》的亮點及我省的實施準備、配套政策等情況,與省環保廳廳長薑曉亭進行了對話。
  問:新《環保法》有何亮點和特點?
  答:新《環保法》引入了生態文明建設和可持續發展理念,確立了保護環境的基本國策和基本原則。建立完善了環境影響評價、跨行政區域聯合防治、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的控制和區域限批、生態保護紅線劃定、生態補償、信息公開等系列制度。
  最大的亮點,是進一步明確了各級政府的環境監管責任和企業的主體責任,賦予環保部門和其他監管部門新的強制手段。比如,對造成環境嚴重污染的設施設備可查封扣押;對超標超總量的排污單位可責令限產、停產整治或報請政府停業關閉;對違法排污拒不改正的可按日連續計罰;對通過暗管排污逃避監管等4種情形,可移送公安機關行政拘留等。
  行政問責措施更嚴厲,對違規審批、發現或接到舉報違法不及時查處、篡改偽造監測數據和不依法公開環境信息等情形,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加大了處罰力度,主要負責人應引咎辭職等。
  問:我省為新《環保法》實施做了哪些準備?
  答:新法出台後,省環保廳兩次召開廳黨組中心組學習擴大會議,專題學習新《環保法》,邀請環保部專家作輔導報告,向省法制辦提供新法文本及解讀資料,推動新《環保法》進入2014年省政府常務會學法內容。積極與省委組織部、省委黨校、省行政學院進行協調,把新《環保法》納入2015年黨政領導幹部培訓的重要內容。成都、自貢、德陽等市(州)及部分縣(市、區)舉辦了新《環保法》培訓班。
  為滿足不同行業對新《環保法》的學習需求,省環保廳實行差異化培訓,先後舉辦全省市(州)及縣(市、區)環保局長培訓班、新任環保局長培訓班,環境法制培訓班、環保執法骨幹培訓班、媒體培訓班、企業法人培訓班等共20多個班次,參訓人員5300餘人。
  省環保廳還組織新《環保法》展板、宣傳資料進機關(省人大、省政協及部分廳局)、進學校、進環境教育基地、進社區,送法到藏區,通過官方微博、微信對外宣傳等,讓更多群眾認識新《環保法》。
  問:新《環保法》頒佈後,我省將出台哪些配套措施?
  答:省環保廳與省法制辦溝通協調,加快地方法規制定,已完成《四川省輻射污染防治條例》和《四川省灰霾污染防治辦法》送審稿;同時向省政府報送了修訂《四川省環境保護條例》和《環境污染事故責任追究辦法》的立法計劃。
  為嚴厲打擊環境違法行為,充分發揮環保、公安部門的合力,省環保廳與省公安廳聯合印發了《關於加強環境污染違法犯罪案件移送銜接工作的通知》。對照環保部貫徹新《環保法》的54項配套政策措施,省環保廳還將制定四川省環境信息公開、總量減排、農村污染連片整治等配套措施,通過建章立制和細化措施,做好新法實施準備。
  對照新《環保法》新要求,省環保廳正對政府和各部門,尤其是環保部門的監管職責進行梳理,找出當前環保工作中需改進之處,並提出對策措施。
  (原標題:新《環保法》:建立多元共治的環境治理新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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